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弄清楚刑讯逼供罪这一块。想具体了解下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到底指哪些人?是特定的一类还是多类人群?希望能有个详细准确的解释,好让我能彻底明白这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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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简单来说,就是根据现有的一些证据,被怀疑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比如,警方在调查一起盗窃案时,发现某人有一些可疑的行为和迹象,有作案的可能,这个人就可能被当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则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比如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那个人就是被告人。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证人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里的肉刑,就是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像吊打、捆绑、殴打这些折磨人肉体的方法;变相肉刑是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例如冻、饿、烤、晒等。只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了上述手段逼取口供,就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 相关概念: 犯罪嫌疑人: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被告人: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肉刑: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的方法。 变相肉刑: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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