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近在处理一些婚姻相关事务,对婚姻共同债务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到底怎么判断一笔债务是不是婚姻共同债务,是看签字,还是看用途,还是有其他标准呀?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认定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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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两个人都在借条等债务凭证上签字了,那就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比如说,一方单独借了钱,后来另一方知道了这件事,表示认可这笔债务,愿意一起承担,这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就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常的吃穿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像一方以个人名义去超市买生活用品欠的钱,就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不过,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事后追认:一方做出某种行为后,另一方知晓并明确表示同意、认可该行为及行为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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