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最近厂里安全事故频发。我想了解下,在《安全生产法》里,对于这种情况都设定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是针对企业的,还是也会涉及到相关负责人?想搞清楚这些责任具体内容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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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责任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一旦违反规定就要承担相应后果。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比如,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刑事责任则是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的刑事处罚。例如《刑法》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明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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