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是什么?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明确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 基本人权原则强调国家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比如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这些都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例如立法权由人大行使,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它们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的治理依靠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那么,不属于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就是那些不符合上述这些原则内涵的内容。比如,将国家权力集中于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小团体,这与人民主权原则相悖;不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不符合基本人权原则;权力之间没有相互制约,存在权力滥用现象,违背了权力制约原则;以人治代替法治,不依法办事,这与法治原则不符。判断一个内容是否属于宪法基本原则,就看它是否与上述宪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