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探讨公司破产时法人承担的责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概念。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公司本身。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作为法人,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而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的情况)通常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从法人(公司)角度,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以自身财产为范围。 然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如果存在一些不当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因为其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破产,那么就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法定代表人还可能面临一些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过程中有犯罪行为,比如虚假破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定代表人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