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方要按什么标准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


在交通事故中,全责方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通常如下: **医疗费**:这是用于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比如,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上显示的费用,就是计算医疗费赔偿的重要依据。 **误工费**:主要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补偿。它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一般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计算。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一个有固定月薪的上班族,因事故请假一个月,那么这一个月减少的工资收入就是误工费的赔偿依据。 **护理费**:是对护理受害人所产生费用的赔偿。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比如当地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是100元,受害人住院10天,那么住院伙食补助费就是1000元。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例如,受害人从家到医院看病,乘坐出租车花费50元,且有相应的发票,这50元就可以作为交通费的赔偿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