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家暴不立案该怎么办?


当遇到派出所对家暴案件不立案的情况,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要求派出所出具不立案的书面说明。您有权知道派出所不立案的具体原因,这份书面说明将作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例如,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您可以明确后续需要补充哪些证据。 其次,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说明您认为应当立案的理由和依据,请求上级机关重新审查该案件。 再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会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外,您还可以收集更多证据后再次报案。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导致不立案,您可以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包括伤处照片、诊断证明等)、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家暴发生时的录音录像等。后续若有新的证据,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其立案处理。 同时,您也可以向当地的妇女联合会、居委会等机构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和支持。这些机构可以为您提供一些法律建议,协助您收集证据,甚至可以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和劝诫。 最后,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自诉需要您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要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您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