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高院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如果对民事诉讼高院判决不服,需要根据高院判决的具体情况来采取不同的措施,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 如果高院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情况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需要递交上诉状,且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若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如果高院作出的是终审判决的情况
- **申请再审**: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申请再审抗诉**: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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