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监护人不同意该怎么办?
我家里老人之前立遗嘱指定了监护人,可现在这个被指定的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我不太清楚后续该怎么处理,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处理方式的,以及具体要怎么做来确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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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遗嘱指定监护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那就按照法定监护顺序确认监护人。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法定监护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了,那么就由下面这些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来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姐;第三顺序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不过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行。 简单解释一下,法定监护顺序就是法律明确规定在不同情况下谁来担任监护人的先后次序。这样规定是为了在各种复杂情况下,都能明确找到合适的监护人来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在遗嘱指定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按照这个法定监护顺序来确定新的监护人,能保障监护关系合理合法地进行。例如,若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父母去世后遗嘱指定的人不愿意当监护人,那么就可以看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如果他们可以,就由他们来担任。 相关概念: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方式。 监护能力:指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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