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在什么时间能够行使阅卷权?

我想了解一下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进程里最早什么时候能行使阅卷权。我有个亲戚涉及刑事案件,想请律师为他辩护,就想知道律师从什么时候能开始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好提前做准备,也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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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行使阅卷权。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所谓阅卷权,简单来说,就是律师有权查看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像诉讼文书、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通过这些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行使阅卷权的权利。 在刑事案件中,当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就可以介入行使这项权利。这一规定保障了辩护律师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案件信息,以便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辩护律师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的要求,进而了解案件全貌,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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