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补税?


个人所得税补税是指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已缴纳税额小于应缴纳税额,从而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需要补税的常见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从税法原理来讲,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综合所得进行年度计算的。当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平时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但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因为不同单位在预扣预缴时,都按照各自的标准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等扣除项目。然而,在年度汇算时,一个纳税人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这就可能导致预扣预缴时扣除的费用过多,从而使得年度应纳税额大于已预缴税额,需要补税。例如,小张在A公司和B公司都有工资收入,A公司每月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B公司也每月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但实际上全年只能扣除6万元,这样就会造成少缴纳税款,需要在年度汇算时补税。 还有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低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而在年度汇算时,这些所得要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低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就会出现补税的情况。比如,小李取得一笔劳务报酬收入,预扣预缴时按照20%的预扣率缴纳了税款,但在年度汇算时,其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为30%,这时就需要补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所以,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汇算,确定是否需要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