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具体是如何操作的?


人民法院在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首先,要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该系统得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这样才能保证信息在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之间的顺畅流通,确保查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其次,需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这是为了规范操作,保障查控行为的合法性和专业性,防止出现未经授权的人员随意进行查控操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要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电子印章在网络执行查控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用于确认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查控行为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最后,还需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这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信息安全至关重要,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和财产安全,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篡改。 在具体操作方面,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就无需再另行提供。若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要及时向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并且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如果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这些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