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公司经营中常涉及关联公司关系,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不清楚关联公司是否要担责,很是困扰。比如在一些经济往来中,某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其关联公司是否要一起还钱,具体怎样判断。想了解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情形及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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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主要存在于人格混同的情形下。 首先,来解释一下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仅因同受国家控股并不具有关联关系。 当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住所地、财务等方面相互交叉或混同,导致关联公司之间无法区分各自的财产,丧失独立人格,就构成了人格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关联公司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种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关联公司相互之间需要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关联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以及是否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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