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达到立案标准?
我身边发生了一些可能涉及介绍卖淫的事儿,不太清楚具体哪些情况会被立案。比如介绍的人数、对象的特殊情况等方面有没有明确规定,想了解清楚相关的具体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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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这里的“人次”是指累计的介绍次数,如果总共介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卖淫行为,就满足这一立案标准。例如,甲分别为乙和丙联系了嫖客,这就达到了二人次的标准。 其次,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更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法律对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比如,介绍16岁的少女从事卖淫活动,就符合此立案标准。 再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这种情况下,卖淫行为不仅违反道德和法律,还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例如,明知某人患有艾滋病,还为其介绍卖淫,就会被立案追诉。 最后,其他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的判断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的精神和相关司法实践来确定。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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