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得证明公司的钱和自己的钱是分开的,各花各的,如果证明不了,公司欠的债股东就得一起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其次,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需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股东不能为了躲债,把公司当成自己逃避责任的工具,如果这么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再者,关于出资问题,如果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后,在公司清算环节,如果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相关规定。总之,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不是随意承担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