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需要负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负全责的情形: **一、违反交通规则类** 1. 追尾的:一般情况下,后车追尾前车,后车通常负全责。因为在正常行驶中,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以避免发生碰撞。 2. 逆行的:逆向行驶违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比如在单行道上逆行,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逆行方一般要负全责。法律依据是交通法规中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通行的规定,逆行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3. 倒车、溜车的:倒车时如果没有注意后方情况,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倒车方通常要承担全部责任;车辆溜车,车主没有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也需负全责。 4. 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如果在不适合开门的情况下(如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者在有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导致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开门方要负全责。 5. 违反交通信号的:例如遇红灯继续通行、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等,这些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中关于交通信号的规定,一旦引发事故,通常要负全责。 **二、事故处理不当类** 1. 逃逸一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逃逸方要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逃逸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严重破坏了事故处理的正常秩序。 2. 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一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企图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因此该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三、特殊主体责任类** 1. 机动车与没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机动车承担全责。这是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更强的注意义务,应当更加谨慎地驾驶,避免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碰撞。 2. 教练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学员正确驾驶,保障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