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就是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例如,甲长期遭受乙的言语侮辱,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如,丙发现丁未经允许进入自己住宅,并且丙有相关证据,就可以提起自诉。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例如,戊的财产被己侵犯,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己的刑事责任,若戊有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该条明确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上述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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