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我最近在考虑找律师帮我处理案子,听说有风险代理这种方式,就是打赢官司再付律师费。但我不太清楚哪些案件不能用这种方式,我的案子是关于劳动纠纷的,不知道适不适合风险代理,想了解下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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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律师收费方式,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案件办理结果按一定比例收取。不过,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风险代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此外,该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这是因为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或者案件性质特殊,不适合采用风险代理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收费模式。比如婚姻、继承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和伦理道德,不适合单纯以经济利益来衡量;而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等案件,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若采用风险代理可能会加重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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