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强奸?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强奸罪这一块特别关注。我想弄清楚在哪些具体情况下,看似类似强奸的行为其实并不会被认定为强奸。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界定这些情况的,希望能有个比较清晰全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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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存在一些不认定为强奸的情形。 首先,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本人谎报年龄,让对方确实认为不像幼女,在幼女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通俗来讲,就是如果男方确实被幼女的外表和谎报的年龄误导,且是幼女主动,这种情况就不认定为强奸。 其次,妇女与人通奸,之后因为诸如翻脸、关系恶化、事情暴露怕丢面子或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就是说本来是自愿的通奸行为,不能事后随意说成强奸。 再者,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她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这体现了对女方后续真实意愿的考量。 另外,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婚姻正常存续时的此类行为应排除构成强奸罪。不过需要注意,这一点在法律界也存在一定争议,但目前主流观点是这样认定的。 从法律构成要件角度来说,如果主体不适格,即行为人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本身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客体不存在,也就是案件中没有受到侵犯的女性或者未成年少女;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实施相关行为;没有出现性交行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并无强奸的故意或意图 ,这些情况也不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相关量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认定强奸罪的严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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