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时,都会涉及哪些罪名?


在交通事故中追究刑事责任时,可能涉及以下几种罪名: **交通肇事罪**:这是交通事故中较为常见的罪名。通俗来讲,就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像闯红灯、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从而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驾驶员甲醉酒驾车,撞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致使对方车上人员重伤,甲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此罪主要针对在道路上的一些危险驾驶行为。比如驾驶员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载、超速行驶;又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况。例如,乙在马路上飙车,造成周围车辆紧急避让,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它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仅限于交通运输领域内的过失行为,而如果在非交通运输领域,因自己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比如,丙在自家院子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查看后方情况,撞倒并轧死了玩耍的邻居小孩,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是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丁与戊有深仇大恨,故意开车撞击戊,致其死亡,这种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指故意采用危险手段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己为发泄情绪,在繁华的街道上驾车横冲直撞,不顾及其他行人及车辆的安全,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会以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