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大队办理哪些刑事案件?


治安大队办理的刑事案件与治安管理密切相关。首先,它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这类犯罪是指故意干扰、破坏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比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还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此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次是妨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这类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像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者是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犯罪中与治安关联较大的部分。例如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构成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还包括一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类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这类犯罪的相关刑罚。 治安大队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其特定的范围,主要围绕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