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受害者请求国家赔偿由哪个司法机关受理?

我之前因为某些事,觉得自身合法权益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想要申请国家赔偿,但不清楚该找哪个司法机关受理。希望能了解具体的受理机关,以及申请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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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受害者请求国家赔偿,一般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赔偿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接收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合法的申请,应及时受理。赔偿申请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 此外,根据不同情形,受理规定有所不同: 1. 若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2. 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3. 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4. 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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