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呢?
以下是一些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及相关解释:
**涉及国家、政府机关等特定标识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能注册为商标。比如不能用国旗图案去注册一个商品的商标,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国家机关的权威性。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相关规定,此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无法进行注册。
**涉及外国及国际组织标识的标志**: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以及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允许注册。例如未经许可使用某国际组织的徽记作为商标是不行的,这是出于对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权益的尊重。
**与官方标志、特定标识近似的标志**: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能注册。因为这些标志有其特定的用途和意义,为了避免混淆和不当使用,不允许被用作商业商标。
**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都不可以注册。比如使用带有歧视某个民族的词汇或图案作为商标,显然是不被允许的,这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规范。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不能注册。例如直接用“苹果”去注册水果类商品的商标,因为“苹果”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不过,如果这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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