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的修改分别是哪几次?


现行宪法指的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经历了多次修改。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反映了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主要有两点内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这些修改适应了当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需要。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这一修改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这些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保障。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专门就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监督方式、领导体制等。这次修改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