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具体是哪些人呢?
我身边有精神病人需要确定监护人,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精神病人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具体有哪些人可以担任,以及有没有先后顺序之类的。
展开


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关于他们的监护人,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监护人是有一定顺序的。排在第一位的是配偶。配偶作为与精神病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人,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通常会优先担任监护人,这是基于婚姻关系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是父母、子女。父母对子女有天然的抚养和监护职责,而成年子女对患病的父母也有赡养和监护的义务。当配偶无法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时,父母、子女就成为重要的监护人选。 然后是其他近亲属。这里的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在亲属关系中与精神病人较为亲近,在符合监护能力的条件下,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最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体现了法律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同时,也注重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来确保监护人能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在实际确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如果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一般由精神病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近亲属中指定。若对指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