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罪犯住院费用由谁承担?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拘役罪犯住院费用的问题。我有个亲戚被判处拘役,最近在服刑期间生病住院了,我们不知道这住院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我们家属承担,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就想弄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费用承担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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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拘役罪犯在服刑期间生病住院,费用承担情况如下: 首先,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设有具备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负责罪犯的医疗保健,按每月每犯8.30元的标准核发医疗费,医院统一使用,以保证罪犯有病能及时得到诊治。所以正常情况下,由监狱负责治疗,费用也由监狱承担 。 其次,如果病情严重,或者是严重传染病等情况,经监狱管理部门上报,可以申请办理保外就医,由近亲属给予治疗,这种情况下费用就由近亲属承担了。 另外,羁押期住院费一般由犯罪主体自己或者家属支付,司法机关没有义务支付。对于在羁押期间生病的违法主体,一般可以允许办理监外执行手续,然后自行在住所地选择治疗医院。 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没有明确针对拘役罪犯住院费用承担的专门条文,但根据相关规定能推断出上述结论。比如从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有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等规定来看,监狱有责任保障罪犯的医疗。 相关概念: 拘役:是主刑的一种,即将轻罪犯人短时期的监禁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他的自由的一种刑罚。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可以到一年。 保外就医: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经一定审批程序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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