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到底是哪些人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就不可以再进行减刑或者假释了呢?我比较关注这个规定适用的人群范围,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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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特定类型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有不得减刑、假释的严格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减刑和假释的基本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里所提到的这些特定暴力性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实施这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便减为无期徒刑,也不适用假释。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因上述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当他们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在减刑方面也会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严肃态度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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