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债务究竟由谁来偿还呢?
最近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了,留下了一堆债务,债权人天天上门讨债。我作为相关人员很困惑,不清楚这些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公司自己承担,还是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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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破产财产来偿还。 从法律概念来讲,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它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负责。比如,公司用自己的厂房、设备、资金等资产来偿还债务。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里的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像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就按照比例清偿。若债务人财产连破产费用都不足以清偿,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此外,清偿还有一定的顺序。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这是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然后是欠缴的税款;最后才是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 而对于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要完成了自己的出资义务,一般情况下就不用再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了。例如,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也缴纳了100万元,那么当公司破产时,股东不需要再额外拿出自己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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