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惹祸,家长和学校究竟谁该负责?


孩子在学校惹祸,家长和学校谁负责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如果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了,学校通常是要负责的,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该尽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像老师正常管理课堂秩序、提前做了安全教育等。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体育课上,老师没有对一些危险体育项目进行合理指导和监管,导致孩子受伤,学校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是孩子造成他人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己孩子把别的孩子弄伤了,家长作为监护人一般是要承担责任的,要是家长能证明自己平时尽到了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义务,那么可以适当减轻一些责任。 在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时,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谨慎照管义务,像是否合理安排活动、教师教学活动中是否合理照管;以及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果学校在这些方面没有问题,可能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家长作为监护人,即使孩子在学校,监护职责通常也没有转移给学校,还是要对孩子的行为负责。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监护职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