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究竟由谁预缴付呢?
我家人在医院治疗时出现了一些不良状况,我们怀疑是医疗事故,现在想做鉴定,但不清楚鉴定费用该谁先交。不同的申请和鉴定情况好像预缴付的主体不一样,具体在各种情况下分别该由谁预缴付,我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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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预缴付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首先,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这是基于公平和共同意愿的原则,双方共同承担启动鉴定程序的费用。 其次,当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因为是该当事人主动提出争议处理,所以先由其垫付费用。 再者,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由其支付体现责任承担原则。 另外,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法院委托的首次鉴定,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先缴付费用。 还有,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这是遵循谁申请谁预缴的原则。 最后,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这是根据鉴定结果来明确最终的费用承担方。 相关法律依据散见于相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鉴定费用的合理承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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