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条上有个人签字又加了公章,这种情况下应该起诉谁呢?

最近遇到一个借条纠纷,借条上既有个人的签字,又盖了公章。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把个人还是盖公章的单位作为起诉对象,还是两者都可以起诉。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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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借条上既有个人签字又有公章的情况下,起诉对象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分析: **一、个人与单位为共同借款人的情况** 如果公司在借款人签字后又在借款人处盖章,这意味着公司盖章代表该公司自愿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公司是共同借款人,需要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一般可将单位与个人共同列为被告。例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并签字,之后公司又在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章,此时借款人和公司就属于共同借款人,债权人可以将二者一并起诉。 **二、个人为借款人,单位为担保人的情况** 若印章并非加盖在借款方处,比如加盖在担保方处,当出现借款期限届满而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时,可追究担保单位的法律责任,请求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在借条上签字,某公司在借条的担保方处加盖公章,若甲到期未还款,乙可以起诉甲要求其还款,同时也可以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情况** 如果个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单位授权签字,且借款是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应将公司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属于职务行为,不能起诉法定代表人个人。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此时的借款行为是公司行为,应当起诉公司。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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