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会拒绝采纳录音证据?
法院拒绝采纳录音证据,通常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侵犯他人隐私权且手段不合法。证据具有合法性要求,录音证据也不例外。如果录音过程侵犯了他人隐私,这属于法定的排除事由。比如,通过窃听手段获取的录音,肯定是不被认可的。在正常的面对面谈话录音或者通话录音中,也不能出现涉及他人隐私的话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都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录音证据不完整,经过了剪辑和截取。录音证据要保持完整性,不能擅自剪辑和截取。要是法官认为当事人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就不会采纳该证据。在办案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突出重点,从长录音中进行截取,这其实是错误做法。因为完整的录音才能准确反映事件全貌和双方真实意思。
再者,类似吵架情形下双方出现过激言语。人在吵架时往往口无遮拦,赌气说出的话极有可能并非真实情况。如果在这种状态下收集录音证据,其中陈述的事实真实性存疑,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所以,如果准备收集录音证据,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交流。
最后,原始录音删除或者原始载体损毁。按照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原始录音被删除,或者录 音的原始载体损坏,即便有拷贝版本,但拷贝本质是复制品,可能会导致法院不采纳该录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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