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贪官为什么有的不判死刑?


在中国,并非所有贪官都不判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数额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依照法律来决定量刑,包括是否适用死刑。 首先,我们要明确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官不判处死刑,通常是基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有些贪官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这些都可能影响最终的量刑。 另一方面,法律追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如果虽然贪污受贿数额较大,但尚未达到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或者犯罪行为的情节并非极其恶劣,可能就不会判处死刑。例如,有的贪官虽然贪污了一定数额的钱财,但这些钱没有造成重大的公共利益损害,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会被判处死刑。 所以,中国对于贪官的量刑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的,目的是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