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失误延误病情是否会进行赔偿?


医院诊断失误延误病情是否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医院就需要赔偿。 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有多种。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这些情况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还有,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是医院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况,医院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院被认定有责任,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是按照因诊断失误延误病情后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误工费,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还有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患者因延误病情遭受精神损害,还可能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 当出现医院诊断失误延误病情的情况时,患者可以先尝试与医院双方自愿协商赔偿事宜(适用于赔偿数额在5万以内的) ;也可以向医院所属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适用于赔偿数额在15万以内的) ;还能向医院所属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行政调解;若实在无法协商解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公正的赔偿。 相关概念: 医疗过错: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