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条文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不同情形下的量刑分析
基础量刑情形 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此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某小型食品加工厂为了使生产的糕点色泽更鲜艳、保质期更长,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工业色素。这种行为即便尚未造成严重的人体健康危害后果,也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情形之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般是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情况。“其他严重情节”包括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等。例如,一些不良商家生产销售添加了过量塑化剂的饮料,导致部分消费者出现肝脏、肾脏功能损害等严重健康问题,这种情况就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情形之二: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致人死亡”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人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比如,某地下黑作坊生产的有毒火锅底料致使多名消费者食物中毒,其中部分消费者因救治无效死亡,这种情形就属于致人死亡,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实际案例警示
曾有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某奶粉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奶粉的蛋白质检测含量,在奶粉中添加了三聚氰胺这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企业长期生产销售这种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导致大量婴幼儿食用后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健康问题,部分婴幼儿病情严重,甚至死亡。最终,该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处了较重的刑罚。这一案例充分显示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四、法律建议
- 对于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从业者而言,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所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注意查看食品的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购买到有毒、有害食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