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播放者权的概念
播放者权又被称为广播电视组织权,是指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依法享有的允许或者禁止他人进行转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并因授权许可他人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例如,某电视台精心制作了一档具有特色的综艺节目,该电视台就对这档节目的播放享有播放者权,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他平台转播、录制等。
二、播放者的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
- 转播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进行转播。比如,A电视台正在直播一场重大的体育赛事,未经A电视台许可,B电视台不能对该赛事直播进行转播。如果B电视台擅自转播,就侵犯了A电视台的播放者权。法律赋予播放者对其播放内容转播的控制权,是为了保护其在节目制作、传播等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 录制及复制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例如,某广播电台播放了一系列经典的有声读物节目,未经该广播电台授权,某音像公司不能将这些节目录制下来制作成光盘等音像制品进行销售,否则就构成侵权。这一权利保障了播放者对其播放内容的传播和商业利用的主导权。
三、播放者的义务
- 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时的义务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例如,某作家创作了一部新的小说,但尚未发表。如果某广播电台想要将这部小说改编成广播剧进行播放,就必须先获得该作家的许可,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对著作权人创作成果的尊重和保护,确保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首次传播有决定权和收益权。
- 播放已发表作品或已出版录音录像制品时的义务 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比如,某电视台想要播放一首已经正式发行的流行歌曲作为节目背景音乐,虽然不需要再次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既考虑了作品传播的需要,又保障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四、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某地方电视台未经授权转播了某知名卫视正在直播的一场大型文艺晚会。晚会的制作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策划和演出安排,该知名卫视作为播放者对晚会的直播享有播放者权。地方电视台的这种未经许可的转播行为,严重侵犯了知名卫视的播放者权,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市场权益。最终,该地方电视台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知名卫视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法律建议
- 对于播放者而言:
- 要增强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对自己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未经授权的转播、录制和复制等侵权行为。
- 在与著作权人合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支付相应的报酬,避免因侵权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 对于其他可能涉及播放内容使用的主体而言:
- 在进行转播、录制或复制等行为之前,一定要先获得播放者的合法授权,按照授权范围和方式使用相关内容。
- 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侵犯播放者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