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侵犯著作权罪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那么,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哪些呢?
一、法律条文明确的主要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例如,某网络文学平台未经知名作家许可,大量复制其创作的网络小说,并在平台上供用户付费阅读。该平台的行为就属于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未经许可的此类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比如,某出版社与某作家签订了图书专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另一家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该作家的同一作品,这就侵犯了前一家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例如,一些不法商家未经正规音乐唱片公司许可,私自复制发行其录制的音乐专辑,或者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这些录音录像作品,以谋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经济利益,也影响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比如,某歌手在一场音乐会上的精彩表演被人未经许可录制下来,并制作成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或者制作成音像制品出售,这就侵犯了该歌手的表演者权。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制作假冒知名画家署名的美术作品,并在市场上出售。例如,有人伪造梵高的画作并进行售卖,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损害了真正艺术家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二、其他常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表现
-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在合作创作中,每个合作作者都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例如,两位作家共同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中一位未经另一位许可,将该小说以自己单独创作的名义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合作作者的著作权。
-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比如,某人为了提升自己在学术界的知名度,在他人的学术论文上署名,而实际上并未参与该论文的创作,这就侵犯了真正创作者的署名权。
-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例如,某电影制作公司在改编一部经典文学作品时,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对原著进行了严重的歪曲和篡改,改变了作品的原意和核心价值,这种行为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实用法律建议
- 创作者和权利人: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时登记自己的作品,保留创作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手稿、创作记录、发表记录等。一旦发现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要及时采取措施,向侵权方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如果需要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等二次创作,也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同时,要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不得擅自歪曲、篡改作品。
- 社会公众:要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自觉抵制购买和使用侵权作品,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