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投资活动中,协议条款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投资各方的权益和投资效益。以下将详细探讨风险投资效益中可能存在的无效协议条款。
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在某些风险投资协议中,约定了规避国家对特定行业投资限制的条款。比如,国家对某些高污染、高能耗行业有严格的准入和投资限制政策,若投资协议中约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投资方进入该行业进行投资,这样的条款就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际案例中,若投资方在签署投资协议时,被融资方虚假陈述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重要信息所误导,从而做出了投资决策。比如,融资方声称公司拥有某项核心专利技术,能带来巨大的市场收益,但实际上该专利技术并不存在或者已失效。这种情况下,基于欺诈而订立的相关投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排除或限制一方主要权利的不合理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条款若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风险投资协议中,有些条款可能会过度限制投资方的知情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 例如,协议中约定投资方无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记录等关键信息,或者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没有任何参与权。这种不合理地排除投资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而无效。
四、显失公平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风险投资中,如果融资方利用投资方缺乏相关行业经验或处于紧急投资需求的危困状态,签订了对投资方极为不利的条款。比如,约定投资方承担过高的风险,而获得的收益却远远低于正常市场水平,这样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无效。
法律建议
- 投资前充分调查:投资方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务必对融资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保所获取的信息真实可靠,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不利的投资局面。
- 仔细审查协议条款:在签订投资协议时,要仔细审查每一条款,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分配、风险承担、收益分配等关键条款。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确保协议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风险投资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专业知识,建议投资方和融资方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总之,在风险投资活动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投资协议,避免出现无效协议条款,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