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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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有其特殊性。本文将深入探讨相关规则,结合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例,阐明约定优先、单独行使及需一致同意行使等情形,并提供实用法律建议,助您明晰专利权共有下的权利行使要点。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当专利权由多个主体共有时,如何正确行使权利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

一、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专利作为共有人的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等,理应由他们自行决定。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研发一项新技术并获得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之初,三人签订协议,约定甲负责专利的推广和许可事宜,所得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各方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

二、专利权共有人单独行使的情形

  • 单独实施专利: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例如,甲、乙共同拥有一项关于新型节能灯具的专利权,甲在自己的工厂中生产销售这种节能灯具,乙没有参与生产,那么甲通过实施该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归甲所有。这一规则鼓励共有人积极利用专利技术,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 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专利权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比如,甲、乙共有的一项软件专利,甲可以在不经过乙同意的情况下,与丙公司签订普通许可协议,允许丙公司使用该软件专利,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该费用归甲所有。

三、专利权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

除了共有人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的情形之外,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例如,共有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因为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会对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产生较大影响,限制了他们对专利的使用和处分。比如,甲、乙共有一项医疗器械专利,如果甲想与丁公司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将该专利独家授权给丁公司使用,那么甲必须先取得乙的同意,否则该独占许可协议可能无效。

四、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虽然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有的相关规定可以为专利权共有的权利行使提供一定的参考。例如,《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专利权共有中,也可以参照这些规定来确定权利的行使方式。

五、实用法律建议

  • 签订明确的协议:在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取得专利权时,共有人之间应尽可能签订详细、明确的协议,对权利的行使方式、收益分配、决策程序等事项作出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 保持沟通与协商:在专利权的行使过程中,共有人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利益。当涉及到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事项时,应及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共有人之间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发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既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又要兼顾共有人的利益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共有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则,合理行使权利,以实现专利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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