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恋爱期间的赠予行为十分普遍,然而当感情发生变化时,围绕着这些赠予财物是否需要归还的问题,常常引发诸多纠纷。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来进行分析。
一、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表明恋爱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一般属于赠与行为。但赠与行为又分为不同的情形,在判定是否需要归还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不同情形下的分析及实际案例
- 一般赠与无需归还 在恋爱期间,男女之间出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等目的而互赠的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礼物,如在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生日等)赠送的鲜花、巧克力、首饰等,或者发送的具有浪漫寓意的红包(如520、1314等),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这种赠与是基于双方的感情而发生的,具有一定的情感道德属性。
例如,小李和小张在恋爱期间,小李在小张生日时送了她一条价值不菲的项链。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小张无需归还这条项链。因为这属于一般赠与,是小李基于对小张的感情而自愿赠送的,其目的是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或者附带其他条件。
-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能需要归还 如果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例如一方为了与另一方结婚而赠送的大额财物,如房产、车辆、贵重首饰等,这种赠与在法律上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即结婚条件。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例如,小王和小赵恋爱期间,小王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花费50万元为小赵购买了一辆汽车,并明确表示这是为了两人结婚而购买的。后来两人因为家庭原因未能结婚,此时小王有权要求小赵归还这辆汽车。因为小王的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结婚条件未成就,小赵继续占有该汽车缺乏合法依据。
- 用于共同生活的赠与一般无需归还 在恋爱期间,双方可能会为了共同生活而产生一些经济上的往来,例如共同支付房租、水电费、购买生活用品等。这些支出通常是为了维持双方共同的生活需要,一般视为共同消费,无需归还。
例如,小孙和小周在恋爱期间合租了一套房子,两人共同支付房租和水电费。分手后,小孙不能要求小周归还其支付的房租和水电费份额,因为这些费用是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支出。
三、实用的法律建议
- 对于赠与人来说,在进行赠与行为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盲目赠送大额财物。如果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最好能够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明确表达赠与的条件,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 对于受赠人来说,如果接受了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时,应当主动返还赠与的财物,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在恋爱期间,双方对于经济往来最好能够保持清晰的记录,尤其是涉及到较大金额的财物赠与或者共同支出,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准确分清各自的权益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