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吸收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存在多个独立的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使得被吸收的行为失去独立定罪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然后在住宅内实施盗窃行为,这里就存在非法侵入住宅和盗窃两个独立的行为。
其次,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常见的吸收关系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等。
二、吸收犯的惩罚原则及法律依据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这一原则主要基于以下法律规定和刑法原理: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吸收犯虽然存在多个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被吸收的行为已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具体的惩罚原则包括:
-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例如,行为人先对他人进行轻伤伤害行为,随后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定刑都重于伤害行为,此时抢劫行为吸收伤害行为,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在共同犯罪或存在主次关系的行为中,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既有实施诈骗的核心行为,又有为诈骗提供帮助的辅助行为,那么诈骗的主行为吸收辅助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事先准备了杀人工具,购买毒药等预备行为,随后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此时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甲为了盗窃某仓库的财物,事先非法配制了该仓库的钥匙(预备行为),然后利用配制的钥匙进入仓库实施了盗窃行为(实行行为),盗窃财物价值较大。在这个案例中,甲的盗窃实行行为吸收了非法配制钥匙的预备行为,最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法律建议
- 对于可能涉及吸收犯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包括被吸收的行为。因为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隐瞒行为可能导致更不利的法律后果。
- 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要准确分析行为之间的关系,合理主张吸收犯的认定和处罚原则,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判决。例如,当存在多个行为时,要论证哪些行为属于吸收关系,应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实施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多个行为,也要认识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