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具体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 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严重情形: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此罪的,要从重处罚。
二、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窃取了大量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达50张左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鉴于其窃取信用卡信息数量较大,但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此案例中,张某的行为符合一般情形的量刑标准,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作出了相应判决。
案例二:李某长期从事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活动,累计收买的信用卡信息数量超过200张,且其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不法分子,导致部分持卡人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且属于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