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21种法定情形有哪些?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它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经济补偿金的21种法定情形。 第一类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找劳动者商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也同意了,那么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二类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劳动者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第三类是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员工因为生病,病好后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给安排了其他工作也做不了,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合同就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类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例如,企业因为经营困难,不得不进行裁员,这种情况下被裁的员工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第五类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要降低条件跟员工续签,员工不同意,公司就得支付经济补偿;要是公司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员工自己不同意,就没有经济补偿。 第六类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现这些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破产了,那员工就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第七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一些其他行政法规可能会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