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共4人打架斗殴致5人轻微伤是否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近遇到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双方共4人参与,结果造成了5人轻微伤。现在不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想了解具体的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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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4人打架斗殴致5人轻微伤,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肆意挑衅他人,随意殴打、侵扰他人,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打架斗殴的情境中,如果这4人的行为属于无缘无故地生是非、煽动闹事,对无辜者实施暴力袭击和伤害,放任性地挑逗滋事、大耍威风,从而破坏了社会秩序,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正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在这个案例中,造成了5人轻微伤,从人数上看是达到了“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标准,但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事件发生的场所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例如,如果这4人是在特定的纠纷情境下,因情绪激动而发生打斗,且打斗行为相对克制,没有明显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那么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按照一般的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如果这4人是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的地方随意挑起事端,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5人轻微伤的结果,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那么就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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