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八十年代投机倒把会判几年?

我想了解下在八十年代的时候,如果有人犯了投机倒把的事儿,法律上会怎么判刑呢?当时我年纪小不太懂这些,现在突然想起来这个问题,想弄清楚那个时候对投机倒把这种行为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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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机倒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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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个法律概念,它主要是指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在八十年代,对于投机倒把行为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投机倒把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投机倒把罪的量刑进行了调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结合非法经营的数额、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的。不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相关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被分解规定在多个罪名中,如非法经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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