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有什么特点?


现役军人离婚确实有一些特点。 首先,在离婚条件上,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予以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非军人一方要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不过要是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那么非军人一方就无需军人同意也可提出离婚。 其次,在程序方面,离婚须视情由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 ,经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地方申请离婚或诉讼离婚。若军人提出与地方人员的配偶离婚,经部队调解无效并经对方同意后,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若非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是地方人员一方提出与军人离婚且军人同意,部队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不同意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另外,离婚诉讼管辖也有特殊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非军人对文职军人以及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同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军人离婚诉讼,可向军事法院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地方法院起诉。 相关概念: 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范围。 重大过错:现役军人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