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构成产品专利侵权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种情况是不构成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首先来了解一下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几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第一种是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这可以理解为,当专利权人或者得到他允许的人把产品卖出去后,其他人再去使用、销售等这些产品,就不算侵权。这是因为产品一旦售出,专利权人已经行使了一次权利,后续的交易就不再受其专利权的限制了。 第二种情况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简单来说,如果有人在别人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开始制造相关产品或者使用相关方法,而且一直在原来的规模内继续进行,这种情况也不构成侵权。这是为了保护那些已经投入了一定成本和精力进行生产的人,避免因为他人后来的专利申请而遭受损失。 第三种是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比如外国的飞机、轮船等临时经过我国,为了自身运行在设备中使用了相关专利,这通常也不构成侵权。这主要是考虑到国际运输的便利性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四种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科研人员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使用专利,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这种使用不具有商业盈利目的,所以不被视为侵权。 最后一种是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是为了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专利使用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