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举证规则对于案件的走向和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 首先,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里,一般情况下是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以及自己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而且,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其次,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虽然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原告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举证期限也有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另外,对于证据的形式和要求也有相应规定。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并且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比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最后,人民法院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在行政诉讼的证据举证规则中,各方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