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拆迁中存在哪些区别?

遇到拆迁问题,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太了解,想知道在拆迁场景下,这两种方式具体在哪些方面不一样,比如处理机关、流程、最终结果的效力等有啥差别,以便选择更适合自己维护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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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咱们被拆迁人来说,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比如,当觉得某个行政机关关于拆迁的决定不合理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法院会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判定行政机关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受理机关不一样。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一般是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就像对区政府的拆迁决定不服,可能会由市政府来受理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再者,适用程序有差别。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实行一级复议制,以书面审理为主,程序相对简便、迅速、廉价。简单来说,就是提交相关材料后,行政机关主要通过书面材料来审查处理。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级终审制,以公开审理为主,程序严格且复杂,成本相对较高。比如要经过立案、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而且公开审理意味着大家都能参与旁听。 然后,审查范围也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比如不仅看拆迁程序是否合法,还看补偿标准等是否合理。行政诉讼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在于行政机关的拆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律效力有区别。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一旦判决生效,就得按照判决执行。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一级复议制: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两级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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