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有哪些法律规定?
收养小孩在我国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收养人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简单说就是收养人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加起来要么没有,要么只有一个。二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意味着收养人在身体状况、经济实力、道德品质等各方面都得有能力照顾好被收养孩子的生活、教育等需求。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像一些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都不可以。四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比如有暴力犯罪等不良记录就不符合条件。五是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双方都要年满三十周岁。不过,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无子女限制 。
其次,对于送养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然后是收养程序。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比如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等。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送养人也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最后,关于收养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相关概念: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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